學會章程

台灣福爾摩莎婦女泌尿醫學會章程
Formosa Urogynecology Association

105 年 12 月 18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內政部 106 年 3 月 6 日台內團字第 1060005886 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 台灣福爾摩莎婦女泌尿醫學會
      正式英文名稱: Formosa Urogynecology Association (簡稱FUGA)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婦女泌尿、骨盆重建及下泌尿道之醫學研究與發展,並提升專業領域之職能發展為宗旨。
      本會之涵蓋領域,凡指與婦女泌尿、骨盆重建相關之診斷、治療與手術,均為本會之範疇。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定期舉行學術演講及研討會。
二、倡導婦女泌尿、骨盆重建及下泌尿道醫學之發展與研究
三、提供學員婦女泌尿及骨盆重建之臨床訓練與專科醫師之訓練、甄審與考核。
四、提供婦女泌尿醫學與相關專業人員之訓練。
五、提供全體國民有關婦女泌尿與骨盆醫學之醫療保健。
六、促進國際 婦女泌尿及下泌尿道醫學之醫療合作、研究與發展。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主要為衛生福利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下列資格者,由會員兩人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會員,並匯整會員名冊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其相關之入會辦法由理事會另訂之)
一、醫師會員:    具有中華民國婦產科專科醫師且從事婦女泌尿相關專業之醫師且經審查合格者。
二、贊助會員:    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三、專科醫師:    婦女泌尿專科醫師需經由專科醫師甄審辦法審定合格後頒定。(辦法由甄審委員會另訂之)

第八條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如下:
一、醫師會員具有下列之權利及義務:
  1. 醫師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2.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及出席會員大會之權利。
  3. 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4. 接受本會委託或指派職務之義務。
二、贊助會員無前項之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逾四年未繳納會費者,等同自行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六個月前預告。
第十二條
會員逾三年不繳納會費者,得停止其會員之權利,但補繳所欠會費者,恢復其權利。會員一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組織及職員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區分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3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一、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二、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產生候補理事二人及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資格。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總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實,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同意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規則由理事會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集一次,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 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議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醫師會員新台幣参仟元整,贊助會員新台幣壹萬元整,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醫師會員新台幣貳仟元整,贊助會員新台幣壹萬元整。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於年度計劃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預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設專科醫師,以加強醫療照護、提升醫療品質。(其相關之甄審辦法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置指導醫師,以利教育訓練、臨床諮詢及相關學術活動之推行。(其相關之甄審辦法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105年12月18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106年3月6日台內團字第1060005886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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